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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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小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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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263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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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29 |
2 |
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与刘学明、谢凤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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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263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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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07 |
3 |
周银与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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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541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周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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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8-04 |
4 |
周爱蓉与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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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38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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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8-06 |
5 |
李进成、莫丹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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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319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进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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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9 |
6 |
刘启斯、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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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恢10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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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1-01 |
7 |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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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9330号之一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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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5 |
8 |
谢凤芝、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刘学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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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924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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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2-23 |
9 |
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刘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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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1165号之三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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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2-16 |
10 |
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与陈金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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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0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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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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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民初6619号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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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6619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 张静 范士亮 被告- 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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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范士亮诉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梁泳诗独任审理,郭小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5857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上述购房款的利息(起止时间:2021年6月5日~2022年1月7日;利率:1.55%;基数:258572元;利息:2003.93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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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2 |
(2022)粤2071民初1773号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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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77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嘉 被告- 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余仁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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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嘉诉被告余仁杰、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梁泳诗独任审理,郭小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2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中山恒大绿洲的车位款、契税、维修基金、办证和律师费,以及因本案所产生的公证费和差旅费合共人民币186323元;2、要求两被告支付以上款项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LPR一年期期贷款利率加5%计算至两被告返还款项为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22543元。(合计:2088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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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3 |
(2020)粤2071民初28448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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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4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吴细梅 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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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吴细梅、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吴细梅、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细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021318.8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2日利息5021.49元、罚息67.74元;从2020年11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4.8%加110基点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加110基点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加110基点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加110基点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加110基点计算,并于每年1月2日最近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加110基点进行重新定价】。二、被告吴细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若被告吴细梅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有权对被告吴细梅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永安一路6号恒绿洲花园三期18幢204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667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4元(该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吴细梅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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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4 |
(2020)粤2071执保756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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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7567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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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933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933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487.5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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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5 |
(2020)粤2071民初3052号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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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0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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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诉陈金源、赵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金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1060809.52元及利息(其中1020554.75元从2019年11月11日起;40254.77元从2019年12月10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春华对被告陈金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2元(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金源、赵春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返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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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6 |
(2019)粤20民终6195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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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619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冯学军 被上诉人- 刘启斯 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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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终6195号刘启斯:本院受理冯学军与你、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11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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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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