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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丰浩电器

    广州丰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南浦村段32号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番禺区骏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铭兴装饰灯有限公司、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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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复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复议申请人-广州丰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铭兴装饰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区骏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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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7-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3民初9562号原告广州丰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区骏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莱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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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95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丰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番禺区骏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莱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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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562号广州莱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丰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区骏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莱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给付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的租金186859.26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欠租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540346792021-08-3016:54:11:376(2021)粤0113民初9562号原告广州丰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区骏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莱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规定,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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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2

    (2021)粤0113民初9564号原告广州丰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区骏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仁誉信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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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95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丰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番禺区骏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仁誉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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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564号广州仁誉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丰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区骏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仁誉信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的租金397832.42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欠租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返还租金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广州番禺区骏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南浦村段32号D座三楼未报建建筑物1364平方米交还原告管业;4、判令被告广州番禺区骏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2021年4月1日至交还原告管业之日为止,按每月17431.92元给付占用费(其中暂计算到2021年4月30日使用费为17431.92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540346802021-08-3016:54:13:38(2021)粤0113民初9564号原告广州丰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区骏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仁誉信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送达,公告,逾期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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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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