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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建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169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61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8

    法律诉讼46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天丰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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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执86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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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5-08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吴名伏、郭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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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执7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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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4-08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吴祥贵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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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执恢1381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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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3-1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萧山宏达运输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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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执9119号之三十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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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2-04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东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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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执恢14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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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5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吴名伏、郭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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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144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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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0-12-14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傅伯兴、高爱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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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144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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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0-12-14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李杰、李乌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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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126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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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0-12-14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高斯(杭州)工具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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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执恢1192号之二 担保物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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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0-12-22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伟晟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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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执493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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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1-03-17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原告- 金华德隆机械工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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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17-11-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109民初2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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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民初2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赖晓媛 杭州萧山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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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晓媛(住浙江省龙泉市城北乡外埲村18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赖晓媛、杭州萧山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现诉求:1、被告赖晓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9099.67元;2、被告赖晓媛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560.91元、罚息19.23元(暂计至2017年12月19日,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3、被告赖晓媛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4、原告对抵押财产即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高庄5幢1单元903室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杭州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及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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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2
    2

    (2017)浙0109民初195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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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9民初19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中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固量科技有限公司 王铁明 楼锦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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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楼锦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固量科技有限公司、王铁明、楼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61702712302016017《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886万元,支付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的罚息,支付利息5781.15元并支付以利息5781.1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的复利;二、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61702712302016018《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998万元,支付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的罚息,支付利息8139.94元并支付以利息8139.94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的复利;三、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61702712302016019《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7868639.34元,支付罚息381771.13元(截至2017年3月9日)以及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7868639.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的罚息,支付利息3856.28元并支付以利息3856.28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的复利;四、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7000元;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万股)〔质权登记编号:(杭)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177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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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8
    3

    (2016)浙0109民初162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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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9民初162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杭州鼎韵家纺有限公司 胡小敏 曹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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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鼎韵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榜眼路128号)、胡小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泰和社区颐和花园4幢2单元302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鼎韵家纺有限公司、胡小敏、曹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编号为XC617092123020150162借款合同项下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元,被告胡小敏、曹芳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单位)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2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23号法庭开庭审理,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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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3
    4

    (2016)浙0109民初151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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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9民初151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杭州贵达制衣有限公司 李贵达 蔡巧霞 杭州好友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振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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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贵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凤凰山村鲁家)、李贵达(住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下坂底村6组19号)、蔡巧霞(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众安花园11幢1单元902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贵达制衣有限公司、李贵达、蔡巧霞、杭州好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振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杭州贵达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7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326576.11元,及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9.4575%计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杭州贵达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68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186765.74元,及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8.15625%计的罚息和复利;三、被告杭州贵达制衣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0元;四、原告有权对被告杭州贵达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凤凰山村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27772号、土地证号:杭萧国用(2006)字第1900028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有权对被告杭州贵达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下畈底村的土地【土地证号:杭萧国用(2001)字第1900025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李贵达、蔡巧霞、杭州好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振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贵达制衣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2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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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2
    5

    (2016)浙0109民初14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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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9民初142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杭州积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谢涛 谢铭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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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积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南路30号6楼)、谢涛、谢铭炜(均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二苑62幢2单元101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积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谢涛、谢铭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杭州积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返还借款95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5374.50元,复利5.25元,及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8.97%计算的罚息和复利;2.杭州积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万元;3.谢涛、谢铭炜对上述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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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2
    6

    (2012)杭萧商初字第454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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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杭萧商初字第4545-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申光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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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4545-2号申光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申光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45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申光兵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欠款本金2335.18元;申光兵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欠款2335.18元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上述款项,限申光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光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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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4-07
    7

    (2012)杭萧商初字第455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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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杭萧商初字第4556-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王鉴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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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4556-2号王鉴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王鉴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45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王鉴河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欠款本金6963元;王鉴河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至2012年6月27日止的欠款利息1284.72元、滞纳金334.08元,并支付从2012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欠款8247.72元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上述款项,限王鉴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鉴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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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3-12
    8

    (2012)杭萧商初字第45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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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杭萧商初字第4550-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陈素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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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4550-2号陈素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陈素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45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素芬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欠款本金4052.97元;陈素芬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至2011年7月15日止的欠款利息357.03元、滞纳金114.76元,并支付从2012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欠款4410元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上述款项,限陈素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素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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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3-12
    9

    (2012)杭萧商初字第454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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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杭萧商初字第4548-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刘百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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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4548-1号刘百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刘百川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称:要求刘百川支付3265.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3年4月1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同时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傅成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素琴、屠吾英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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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1-16
    10

    (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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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浙江欧林格法兰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钟剑 胡觉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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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2604-1号胡觉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浙江欧林格法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剑、胡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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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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