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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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市监食处〔2020〕3号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一)减轻处罚裁量标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29994.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000元人民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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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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