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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龙纸业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莲塘路201号(一照多址)
    • 简介:-
    • 法律诉讼 39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华辰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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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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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华辰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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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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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余继平、宁波勤瑜贸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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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余继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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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宁波华辰通物流有限公司、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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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宁波华辰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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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谢玉领、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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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谢玉领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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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利宁包装有限公司、李亚琴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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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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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燎原包装有限公司、张锦杰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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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余姚市燎原包装有限公司
    张锦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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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保税区锐敏日用品有限公司、徐爱珠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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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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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申请人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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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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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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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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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鲁0212民催42号 -

    原告-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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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G20 2020-02-27
    2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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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G45 2019-11-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振国包装用品厂、王善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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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8711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振国包装用品厂 王善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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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8711号宁波市鄞州振国包装用品厂、王善国:本院受理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战宇电话:0574-63912513所在庭室:范市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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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5
    2

    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袁基刚、张素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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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4761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 袁基刚 张素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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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4761号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袁基刚、张素珊:本院受理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袁基刚、张素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加工款572144.60元;二、被告袁基刚、张素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基刚、张素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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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6
    3

    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袁基刚、张素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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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47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 袁基刚 张素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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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4761号奉化市文荣印务有限公司、袁基刚、张素珊:本院受理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跟踪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网上查询告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6日8时45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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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6
    4

    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海松、丁慧慧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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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848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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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848号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海松、丁慧慧:本院受理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福龙纸业有限公司定作款498995.51元,并支付2017年1月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441.02元,及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98995.5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王海松、丁慧慧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本案受理费92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1226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92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慈溪市福龙纸业有限公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联系人:高立民电话:0574-63912508所在庭室:范市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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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9
    5

    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海松、丁慧慧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保全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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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848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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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848号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海松、丁慧慧:本院受理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8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联系人:高立民电话:0574-63912508所在庭室:范市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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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0
    6

    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海松、丁慧慧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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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848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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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2民初848号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海松、丁慧慧:本院受理原告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调解建议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即时支付原告定作款498995.51元及至2017年1月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441.02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98995.5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26000元;2.被告王海松、丁慧慧对被告奉化浩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联系人:高立民电话:0574-63912508所在庭室:范市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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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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