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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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邓景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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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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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杨安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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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杨安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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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刘永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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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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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赵婧颐与莫坚光、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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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赵婧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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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中保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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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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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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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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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陈少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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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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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陈昌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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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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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黄家俊、吴文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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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黄家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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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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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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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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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882民初1214号 | - |
原告- 郑方孝 被告- 谭锋镖 林希忠 陈俊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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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20)粤0902民初254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被告- 黄耀矿 苏贵 刘毅 杨亚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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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11-01 |
3 | (2020)粤0491民初239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被告- 孙从阳 孙健 周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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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47 | 2020-07-23 |
4 | (2019)粤0491民初191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覃后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林永健 鲍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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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10 | 2020-04-19 |
5 | (2020)苏0508民初116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被告- 张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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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70 | 2020-04-16 |
6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被告- 珠海禹文通讯有限公司 广东旭尊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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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G114 | 2020-03-27 |
7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被告- 孙从阳 周国庆 孙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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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77 | 2020-03-10 |
8 | (2019)粤0281民初14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龙引泉 被告- 余旺年 刘丽蓉 邹亿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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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G29 | 2020-03-03 |
9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覃后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林永健 鲍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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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9-11-21 |
10 | (2019)粤0281民初14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龙引泉 被告- 余旺年 刘丽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邹亿宏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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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G68 | 2019-1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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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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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被告- 谭燕 文关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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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燕、文关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45911.3元;2.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人民币6165.17元;3.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418.40元(以人民币45911.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从2021年7月5日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4.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本次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暂计:人民币58494.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7月6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翠民路29号)301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一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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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2 |
(2022)皖0207民初2104俞春芳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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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被告- 俞春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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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7民初2104号俞春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俞春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理赔款3596.4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8日起以理赔款3596.42元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16日的利息为233.85元);合计金额为3830.27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法官:陈尚雯联系电话:0553-8788415本公告于2022年5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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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
3 |
(2022)皖0207民初1076号章琴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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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7民初107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被告- 章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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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7民初1076号章琴: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章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章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代偿款1888.07元,并以1888.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直至上述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30元,合计80元,由被告章琴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户,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204260020)。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7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承办人:张川电话:0553-6663535地址: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汤沟新街汤沟法庭本公告于2022年5月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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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
4 |
本院受理的邱国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广东恒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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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民终494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广东恒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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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发展:本院受理的邱国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广东恒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7民终49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7民终49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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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5 |
(2022)粤20民终2593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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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民终259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 潘康安 袁升泉 肖桂英 杨连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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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民终2593号杨连辉:本院受理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肖桂英、袁升泉、潘康安、杨连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05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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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6 |
6 |
(2022)粤0404民初2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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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404民初21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珠海浦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谢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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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谢波(450104******0555):本院受理审理原告珠海浦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波、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延长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粤C3B625车辆事故维修费12562元(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陆拾贰元整),并支付因拖欠维修费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25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8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今日为300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通知书内容为:关于原告珠海浦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波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珠海浦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本案举证期限延长2天,从签收本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特此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邓在闲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三灶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联系人:邓在闲、张志锋联系电话:0756-725680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46号三灶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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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
7 |
(2021)粤0404民初4608号之一龙集付(510231********37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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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460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被告- 龙集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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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4608号之一龙集付(510231********3776):本院受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终结审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4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龙集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支付粤CEV385号车辆损失24,35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4,3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龙集付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元,由被告龙集付负担,由被告龙集付径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联系人:修瑞娟、吴佳红、王殊怡联系电话:0756-725665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46号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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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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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民初2326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被告- 夏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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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文兵: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夏文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402民初2326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文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788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夏文兵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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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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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民初1875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被告- 卢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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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刚: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卢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402民初1875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480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刚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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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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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民初2326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被告- 唐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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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利: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唐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402民初2326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7991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利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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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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