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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虹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林榆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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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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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40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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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47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鲜动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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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鲜动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侯碧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4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40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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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7
    2

    (2021)粤0391执35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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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27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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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5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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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3

    (2021)粤0391执27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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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189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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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春红、林榆生、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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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4
    4

    (2021)粤0391执15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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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5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双玺汇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古稻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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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592号深圳市古稻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佐成、胡敏、深圳市双玺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51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5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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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5

    (2020)粤0391民初2771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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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2771号 -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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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林育光小额借款合同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277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942.3元及利息(利息以7494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52%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418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林育光对被告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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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3
    6

    (2020)粤0391民初27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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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277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育光 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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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林育光、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育光、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277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林育光、深圳市领先锋实业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0月27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一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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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3
    7

    (2020)粤0305执422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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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422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曾宏 李娟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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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220号曾宏、李娟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78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2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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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8

    (2020)粤0305执230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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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2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忠 双峰县品凡商贸有限公司 曾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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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230号双峰县品凡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曾佩、双峰县品凡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230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双峰县品凡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MA4L3EJW03),法定代表人:刘忠(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90303003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庄紫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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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2
    9

    (2019)粤0305民初1321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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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32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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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3211号朱国雄、江爱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雄、江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13211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国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5770.02元及罚息(罚息以485770.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国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元;三、被告江爱明应对被告朱国雄的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爱明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履行担保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朱国雄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8.14元,由原告负担393.5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8774.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许立岸、石浩田电话:0755-2690937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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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9
    10

    (2019)粤0305执926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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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92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越然商贸有限公司 朱永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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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9264号深圳市越然商贸有限公司、朱永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4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92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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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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