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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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高颂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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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执18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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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9 |
2 |
宁波盛晔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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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93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盛晔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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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22 |
3 |
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与葛琳玻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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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1执保2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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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07 |
4 |
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与葛琳玻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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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1执保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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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2-05 |
5 |
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涛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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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1执保247号之二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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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1-22 |
6 |
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杰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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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1民初21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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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21 |
7 |
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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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1执保24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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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12 |
8 |
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涛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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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1执保247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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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09-22 |
9 |
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涛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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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1财保68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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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09-14 |
10 |
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长泰鑫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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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14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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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1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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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最高法民申3392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天虎(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青岛天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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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03-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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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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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1民初21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杰恒昌贸易有限公司 李涛 葛琳波 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罗侦 南昌市松吉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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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金杰恒昌贸易有限公司、李涛、南昌市松吉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罗侦、葛琳玻:本院受理原告南昌佰弘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罗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2日邮寄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罗家人民法庭收件人:杨子新,电话:13507911739邮编:3300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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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2 |
上诉人高颂文、林香菇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泰鑫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程利明、原审第三人上海联昊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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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 02 民终 4477 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林香菇 高颂文 被上诉人- 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长泰鑫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 程利明 当事人- 上海联昊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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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4477号长泰鑫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程利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高颂文、林香菇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泰鑫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程利明、原审第三人上海联昊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民终44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3元,由上诉人高颂文、林香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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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3 |
原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鑫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高颂文、程利明、林香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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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5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泰鑫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 高颂文 程利明 林香菇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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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558号林香菇(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3****4048):原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鑫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高颂文、程利明、林香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6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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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4 |
原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鑫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高颂文、程利明、林香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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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5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泰鑫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 高颂文 程利明 林香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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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558号林香菇(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3****404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泰鑫得利纺织发展有限公司、高颂文、程利明、林香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管辖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原告诉请:判令第一被告归还欠款256070.30元及支付至2019年2月17日的利息117372.87元,违约补偿款37088.77元,合计2719531.94元,并支付从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以欠款256070.30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含违约补偿款);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对编号为泰工商抵登字2018第024号登记书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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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5 |
原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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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3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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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317号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352元(暂算至2017年6月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调解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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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
6 |
原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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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3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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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317号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纵贯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7万元及至2017年6月5日的逾期利息27352元,合计297352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27万元的月千分之八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调解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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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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