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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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包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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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05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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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8-17 |
2 |
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许延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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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0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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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8-17 |
3 |
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凯德立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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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执29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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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21 |
4 |
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华、唐品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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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03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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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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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水、广东汇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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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55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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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5-28 |
6 |
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晓婷、郑清珠、广州海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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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72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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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5-07 |
7 |
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官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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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04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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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9 |
8 |
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尧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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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72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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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1-27 |
9 |
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谢卫生、吴雨桐、龙海市豪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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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71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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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3-17 |
10 |
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毕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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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43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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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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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民初14724号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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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47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何春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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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何春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宣告了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47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何春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0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607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5.05元(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05元,被告何春勇负担5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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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2 |
(2021)粤0605民初15779号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伟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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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57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谭伟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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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民初15779号谭伟贤: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伟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5民初1577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7177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0.04%)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11日为31982.15元),两项暂计109159.1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卢柱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杰文、唐汉冰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1日11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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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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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6403号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镀友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王增运、王明星、丁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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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64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镀友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王明星 王增运 丁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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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河南镀友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王增运、王明星、丁金伟: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6403号原告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镀友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王增运、王明星、丁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河南镀友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及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1日为4680元),两项暂计34680元;2.被告王增运、王明星、丁金伟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梁雅芬、招顺来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6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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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4 |
(2019)粤06民终1470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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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47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刘述良 被上诉人- 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 程壮 大连铭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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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4701号程壮、大连铭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述良与被上诉人广东致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渤海电镀有限公司、程壮、大连铭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14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上诉人刘述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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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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