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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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如春、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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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民终127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如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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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09-30 |
2 |
原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殷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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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2578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原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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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2-10 |
3 |
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南平市顺顺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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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1执43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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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12-30 |
4 |
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周如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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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1民初1410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原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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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2-18 |
5 |
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吴燕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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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1民初6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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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8-21 |
6 |
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南平市顺顺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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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1执43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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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12-30 |
7 |
安徽亨通外加剂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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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民初7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亨通外加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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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3-05 |
8 |
周如春、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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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1执1778号 | - |
申请执行人-周如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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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2-16 |
9 |
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南平市顺顺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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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1民初33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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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19-10-18 |
10 |
周如春、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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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民终105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周如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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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19-11-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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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执恢189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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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恢1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鹏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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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恢1892号深圳市鹏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饶民二初字第14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恢18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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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2 |
(2016)渝0120民初65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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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65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渝咸水泥助磨剂科技有限公司 许中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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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渝咸水泥助磨剂科技有限公司、许中发:本院受理原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20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渝咸水泥助磨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53600元以及包装桶费8240元,以上合计161840元,且并应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重庆渝咸水泥助磨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诉讼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8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720元,以上合计6298元,由被告重庆渝咸水泥助磨剂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重庆渝咸水泥助磨剂科技有限公司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刊登日期:2016年3月16日上传日期:2016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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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
3 |
(2016)渝0120民初65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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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65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渝咸水泥助磨剂科技有限公司 徐中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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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渝咸水泥助磨剂科技有限公司、徐中发:本院受理原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20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渝咸水泥助磨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53600元以及包装桶费8240元,以上合计161840元,且并应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重庆渝咸水泥助磨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诉讼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8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720元,以上合计6298元,由被告重庆渝咸水泥助磨剂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重庆渝咸水泥助磨剂科技有限公司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刊登日期:2016年3月16日上传日期:2016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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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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