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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琳食品

    广西北海市美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泮塘宋屋沟(合浦县轻工机械厂内消音器存放车间)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合市监 处〔 2021 〕 1 号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生产的“美琳凉粉”(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3日、规格型号:300ml/杯)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4.9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594.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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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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