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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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彭折英、姚颖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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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754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彭折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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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3-22 |
2 |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施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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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执异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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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12-13 | 2021-01-05 |
3 |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君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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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执49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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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2-14 |
4 |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荣明、朱云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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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176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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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8-19 |
5 |
2020民466合同彭折英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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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4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彭折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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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7-28 |
6 |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梓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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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执559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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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05 |
7 |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荣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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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1078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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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4-27 |
8 |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赖志凯、毛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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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64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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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2-21 | 2020-06-05 |
9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执行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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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执恢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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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20-06-09 |
10 |
陈建波、杭州市江干区祐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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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申51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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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1-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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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2019)浙0104民申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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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申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吕国芳 再审被申请人-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 高盛科技有限公司 洪汉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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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申2号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高盛科技有限公司、洪汉民: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吕国芳与被申请人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高盛科技有限公司、洪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4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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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2 |
公告(2019)浙0104民申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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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申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吕国芳 再审被申请人-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 高盛科技有限公司 洪汉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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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申4号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高盛科技有限公司、洪汉民: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吕国芳与被申请人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高盛科技有限公司、洪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4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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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3 |
公告(2019)浙0104民申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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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申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吕国芳 再审被申请人-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 高盛科技有限公司 洪汉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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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申3号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高盛科技有限公司、洪汉民: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吕国芳与被申请人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高盛科技有限公司、洪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4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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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4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2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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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2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赖志凯 毛卫华 单纯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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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255号赖志凯、毛卫华、单纯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4民初2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附裁定主文:准许原告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2604元,由原告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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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5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12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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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1232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黄梓鹏 马华 黄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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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12322号黄梓鹏、马华、黄秀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4民初12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承办人: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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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6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2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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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2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赖志凯 毛卫华 单纯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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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255号赖志凯、毛卫华、单纯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承办人:潘水良865779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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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7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12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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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1232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黄秀珍 马华 黄梓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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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12322号黄秀珍、马华、黄梓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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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8 |
(2015)杭江商初字第23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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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3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孙元凯 姜云娟 孙仲凯 孙昱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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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元凯、姜云娟、孙仲凯、孙昱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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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7 |
9 |
(2015)杭江商初字第232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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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32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孙元凯 姜云娟 孙仲凯 孙昱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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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元凯、姜云娟、孙仲凯、孙昱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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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
10 |
(2015)杭江商初字第6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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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69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敦 金秀男 崔美燕 刘阳 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厚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一粟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上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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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敦、金秀男、崔美燕、刘阳、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厚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一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上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敦、金秀男、崔美燕、刘阳、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厚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一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上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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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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