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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晖融泰

    深圳市金晖融泰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405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晖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邱锦彪、深圳市金晖融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晖家居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宝)盖章-(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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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宝法执字第701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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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5-03-13 2016-12-20
    2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晖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邱锦彪、深圳市金晖融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晖家居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宝)盖章-(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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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宝法执字第700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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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5-03-13 2016-11-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6执恢198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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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恢19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晖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晖家居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邱锦彪 深圳市金晖融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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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恢1989号邱锦彪、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晖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晖融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晖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恢19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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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0
    2

    (2019)粤0306执恢19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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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恢19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关运光 被告- 金晖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晖家居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邱锦彪 深圳市金晖融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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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恢1988号邱锦彪、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晖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晖融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晖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关运光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7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恢19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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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0
    3

    (2016)粤0306执恢51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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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6执恢512号 -

    原告- 关运光 当事人- 金晖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晖家居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晖融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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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0306执恢512号深圳市金晖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晖融泰贸易有限公司、金晖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邱锦彪:申请执行人关运光与你(单位)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76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粤0306执恢5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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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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