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应急罚决队四[2020] 26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四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四[2020]26号被处罚单位: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地址:富阳市胥口镇下练村委会海正路1号负责人:蒋国平职务:邮编:311404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输送甲醇、乙醇、丙酮、乙酸乙酯、正庚烷、丁醇、正己烷等7种危险化学品的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不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甲类储罐区电动伸缩门使用非防爆电机、储罐区西侧泵房内使用非防爆空调、溶剂回收车间部分防爆电气密封螺栓缺失等行为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用电安全导则》及《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的相关规定;回收车间二楼封闭楼梯间的防火门无闭门器和顺序器不符合《防火门》(GB12955-2015)的相关规定。检查还发现你单位仪表用气积水严重违反《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4830-2015)的相关规定;厂区操作室未见储罐区等岗位操作规程不符合《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的相关要求。你单位的以上违法行为涉嫌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未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反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 收起
...
展开
|
2020-02-13 | 详情 |
2 | 杭富公(新)行罚决字[2018]12600号 | 富阳区区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8月02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下练村的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剧毒化学品储存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管理剧毒化学品期间,存在值守人员上岗时睡觉、应急物品过期、监控不清晰等情况,该单位存在治安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