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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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泓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碧桂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迪信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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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4767号之二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泓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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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19 |
2 |
何淑颖、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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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664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何淑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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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5-24 |
3 |
许燕华、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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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664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许燕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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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5-24 |
4 |
武海洋与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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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556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武海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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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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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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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947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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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1-27 | 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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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深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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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630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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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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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达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海林、东莞市嘉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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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4204号之二 | -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达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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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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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柯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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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871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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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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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心海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美华美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心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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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初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东莞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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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28 |
10 |
王艮竹与东莞市景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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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1372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王艮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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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1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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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之三公告(上诉状)-林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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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23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卓俊林 被告-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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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之三林少洪: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对原告卓俊林诉被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少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卓俊林不服,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卓俊林,且卓俊林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完成了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对“卓俊林非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过于草率,违背了证据规则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卓俊林的诉讼权益没有得到公平对待,判决明显失公。故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书内容;2.判决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共同支付上诉人工人工资、消防设备等工程款项计5314805.63元;3.判决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共同支付上诉人欠付工程款利息暂计69092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从2013年5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决被上诉人三在拖欠被上诉人二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请求2、请求3承担连带责任;5.判决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上一篇(2016)粤1972民初6236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王玉文)下一篇(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33-7号送达民事判决书(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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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
2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之二公告(判决)-林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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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卓俊林 被告-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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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之二林少洪:本院受理原告卓俊林诉被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少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卓俊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53840元,由原告卓俊林承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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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
3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之一公告(开庭)-林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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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卓俊林 被告-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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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之一林少洪:本院受理原告卓俊林诉被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少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6月30日9时15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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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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