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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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1执692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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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673号江少满与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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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6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少满 当事人-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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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4673号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中路10号之二101房)、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大马路32号102房)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东): 本院受理的江少满与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判决被告一二三共同退还购车贷款76006及利息(按贷款年利率11.88%计,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二、判决三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费用9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拆借利率计算);三、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0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40852212021-10-1917:07:08:243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2021)粤0105民初24673号江少满与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与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中路10号之二101房)、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大马路32号102房)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东):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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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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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6789号杨建武与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神州环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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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67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展潮 当事人- 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三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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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6789号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展潮诉被告一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被告三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第三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共同退还购车贷款76006元及其利息15049元(按贷款年利率11.88%计,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起诉日)给原告;二、三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费用10000元及其利息831元(自2019年10月15日至清偿日,按同期银行拆解利率计)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9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络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540703822021-09-3016:48:24:0联系人:陈美贤、冯琬晴(2021)粤0105民初16789号杨建武与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神州环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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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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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谢展潮与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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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展潮 当事人-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三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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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展潮诉被告一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被告三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第三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共同退还购车贷款76006元及其利息15049元(按贷款年利率11.88%计,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起诉日)给原告;二、三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费用10000元及其利息831元(自2019年10月15日至清偿日,按同期银行拆解利率计)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络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540703862021-09-3016:48:29:0联系人:陈美贤、冯琬晴(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谢展潮与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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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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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谢展潮与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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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展潮 当事人-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三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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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展潮诉被告一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被告三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第三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共同退还购车贷款76006元及其利息15049元(按贷款年利率11.88%计,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起诉日)给原告;二、三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费用10000元及其利息831元(自2019年10月15日至清偿日,按同期银行拆解利率计)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2月9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络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540394152021-09-0316:10:45:0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谢展潮与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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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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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656号原告何文聪诉被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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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6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何文聪 被告-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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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1656号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文聪诉被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1)粤0111民初1656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涉外为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涉外为30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537905942021-02-0816:42:04:350(2021)粤0111民初1656号原告何文聪诉被告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公告,开庭,送达,审理,涉外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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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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