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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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闫某坤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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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362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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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29 |
2 |
华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闫庆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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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234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华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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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20-10-29 |
3 |
曾国锋与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饶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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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66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曾国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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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2-26 | 2018-09-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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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华融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清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华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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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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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46674号深圳市华融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清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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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66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曾国锋 被告- 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饶洁 曾明星 深圳市华融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华清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华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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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6674号深圳市华融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清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国锋诉被告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饶洁、曾明星、深圳市华融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清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司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46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曾国锋与被告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原告曾国锋不予返还被告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441818元;三、被告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国锋支付租金861533.94元、物业管理费15776.49元;四、被告饶洁对被告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曾明星在336654.16元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深圳市华融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861533.94元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曾国锋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850.77元,被告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饶洁、曾明星、深圳市华融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6262.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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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
2 |
(2017)粤0304民初46674号深圳市华融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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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66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曾国锋 被告- 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饶洁 曾明星 深圳市华融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华清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华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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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6674号深圳市华融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国锋诉被告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饶洁、曾明星、深圳市华融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清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告与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441818元;2、深圳前海中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明星、深圳市华融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清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694526.74元(租金自2017年6月6日起算,暂计至2017年9月4日)、管理费用等48386.63元(暂计至2017年8月底,但不包含8月空调费、电费)、税费25万元(暂计至2017年8月底)、返还涉案房屋、支付占用期间的赔偿金604407.024元(自2017年7月28日起算,暂计至起诉之日);饶洁对上述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2月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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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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