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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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曹华、泉州泰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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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3民初35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泰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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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9-24 |
2 |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蔡雅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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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690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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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31 |
3 |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蔡雅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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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688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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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31 |
4 |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杜立春、杜聪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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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75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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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31 |
5 |
陈英与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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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379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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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1-30 |
6 |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黄燕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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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164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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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2-24 |
7 |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卓良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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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279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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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8-19 |
8 |
杜立春、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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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辖终14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杜立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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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2-02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张明强、黄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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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54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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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20-08-06 |
10 |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蔡雅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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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667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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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1-01-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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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闽0503民初30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王瑞玉 王少平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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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G22G23中缝 | 2017-06-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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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杜立春、杜聪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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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1168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杜聪花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杜立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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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杜立春、杜聪花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06-17杜立春、杜聪花: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立春、杜聪花、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116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解除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杜立春、杜聪花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31016012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杜立春、杜聪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注销合同编号为20131016012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三、杜立春、杜聪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85606.6元、代偿的银行按揭贷款449657.52元。上述款项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应退还给杜立春、杜聪花的856066元的购房款中扣除;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泉房预(丰)字第201404338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五、驳回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48.5元,由被告杜立春、杜聪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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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2 |
[裁判文书]杜立春、杜聪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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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1168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杜聪花 杜立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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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立春、杜聪花: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立春、杜聪花、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116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解除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杜立春、杜聪花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31016012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杜立春、杜聪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注销合同编号为20131016012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三、杜立春、杜聪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85606.6元、代偿的银行按揭贷款449657.52元。上述款项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应退还给杜立春、杜聪花的856066元的购房款中扣除;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泉房预(丰)字第201404338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五、驳回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48.5元,由被告杜立春、杜聪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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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杜聪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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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杜立春 杜聪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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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聪花: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立春、杜聪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31016012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编号为1761201410001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合同》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85606.6元,该笔款项原告直接从被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中予以扣除。4、判令原告从被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中向第三人偿还被告尚欠第三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最终以实际清偿之日所确定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金额为准)。5、判令被告于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10日内配合原告至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及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并由被告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6、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本案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7、判令原告于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且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注销完成后90日内,将被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扣除被告应支付的第3、4项诉讼请求所列款项后的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被告。8、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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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蔡雅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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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蔡雅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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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意: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址于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以南、安吉路西北侧1号地块中骏·财富广场一期4号楼1918号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签署房屋的占有使用费,以前述未返还房屋面积48.14平方米为基数,按照人民币210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自2020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前述房屋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合计为人民币84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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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5 |
[裁判文书]黄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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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164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黄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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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燕红: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燕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闽0503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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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6 |
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嘟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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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4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嘟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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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嘟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0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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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杜聪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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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杜立春 杜聪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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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聪花: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立春、杜聪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31016012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项人民币(币种下同)13779.41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垫付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606.6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中骏●柏景湾”项目13幢1702房屋;5、判令被告十日内配合原告至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及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本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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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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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黄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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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燕红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6-03黄燕红: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燕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30624033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项5877.6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相应的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049.4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中骏财富广场一期”项目2号楼515房屋;5、判令被告十日内配合原告至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及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本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就预告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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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9 |
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嘟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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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4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嘟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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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嘟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嘟嘟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现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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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10 |
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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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2101647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杨燕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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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燕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闽0503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与杨燕斌于2010年8月23日就址于丰泽区安吉路东侧泉州第一医院城东新址南侧中骏·裕景湾3号楼1301号房产签订的编号为20060006078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杨燕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返还给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三、杨燕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88451.9元;四、杨燕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5元,由杨燕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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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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