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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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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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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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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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2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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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2140号 | -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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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申请执行张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2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2021)川中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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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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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866号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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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86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被告- 成都裕丰汇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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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8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成都裕丰汇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毅、雷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被告成都裕丰汇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川0106民初866号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1、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6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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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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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熊刚信用卡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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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178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被告- 熊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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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6民初1785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熊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熊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支付本金124230.19元、手续费23224.29元、取现费用19.38元及截止2017年8月16日的利息12357.2元,并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涉案协议约定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1771元,由熊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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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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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叶勇信用卡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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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179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被告- 叶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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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6民初1790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叶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叶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支付欠款本金105818.63元、手续费18394元及截止2017年8月16日的利息9098.73元,并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涉案协议约定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9元,减半收取1514.5元,由叶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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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5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叶勇信用卡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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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178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被告- 叶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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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6民初1785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叶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熊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支付本金124230.19元、手续费23224.29元、取现费用19.38元及截止2017年8月16日的利息12357.2元,并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涉案协议约定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1771元,由熊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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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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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85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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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85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被告- 胥清波 郭端龙 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友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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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清波、郭端龙: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85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胥清波、郭端龙、四川博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友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本金514637.06元及利息10922.89元;2、依法判令上述四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26195.33元等;3、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以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桃华街45号时代锦江华庭1栋2单元23楼2301号房屋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抵押房屋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三和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依法判令上诉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营门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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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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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8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成都裕丰汇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毅、雷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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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86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被告- 成都裕丰汇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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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8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成都裕丰汇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毅、雷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裕丰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清偿借款本金539,527.53元、罚息582.61元、利息11,131.50元。2018年10月3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等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裕丰汇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以上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张毅、雷茜进行追偿;三、案件受理费9,312元由被告成都裕丰汇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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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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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8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成都裕丰汇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毅、雷茜保证合同纠纷开庭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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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86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被告- 成都裕丰汇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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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8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成都裕丰汇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毅、雷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向原告清偿本息551241.64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下午14时00分在金牛区人民法院洞子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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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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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4执恢17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申请执行文佰联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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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4执恢171号 | -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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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申请执行文佰联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14执恢171号案《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文佰联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润丰路100号3栋2单元24层2407号房屋评估价为89.379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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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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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6民初822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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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6民初822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 当事人- 四川名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名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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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6民初82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与被告四川名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礼和徐浪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名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11794.73元、利息13722.38元、罚息926.83元。2018年9月12日以后的利息、罚息等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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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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