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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优康远

    南京博优康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泗路18号泰山街道科技创新园区01幢40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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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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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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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1487号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原告- 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云庄汇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 南京华睿垣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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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8-10-1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1487号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韩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80614元。本案受理费12606元,由被告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承办法官:傅亚峰联系电话:025-83523979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华睿垣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孙成国、鲁音、孙成玲、刘芹、江苏云庄汇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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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5
    2

    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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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27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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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2707号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生产服务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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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8
    3

    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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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27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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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2707号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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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3
    4

    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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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2707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山西昊通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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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8-06-1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2707号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博优康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汇和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诉山西昊通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汪凯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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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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