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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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祁宝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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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25民初42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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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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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栩民钢管出租站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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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7958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栩民钢管出租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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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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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港镇栩民钢管出租站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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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7958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栩民钢管出租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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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8 |
4 |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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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961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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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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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余、包友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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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25执保16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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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7-29 |
6 |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志成、邢正清、吴东波、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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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5031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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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5 |
7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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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6民终98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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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26 |
8 |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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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9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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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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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润玺钢管租赁站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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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7执240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润玺钢管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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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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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扬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洋胡氏家居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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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终167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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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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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卓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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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民初242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汉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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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民初24247号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汉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卓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2018)沪0113民初2424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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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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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卓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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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民初242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汉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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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民初24247号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汉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卓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沪0113民初24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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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3 |
(2018)川0116民初6665号原告蓬溪金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新木、倪新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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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666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蓬溪金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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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6665号原告蓬溪金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82988元及资金占用费;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税费1080781元及资金占用费;3、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为了查明案情,本案追加孙新木、倪新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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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4 |
关于原告卞勤春诉被告顾欢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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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2民初178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卞勤春 当事人-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顾欢 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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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顾欢:本院受理原告卞勤春诉你(单位)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9)苏0722民初17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40分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吴鹏联系电话:17851259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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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福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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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598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成胜 被告- 李福全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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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李福全(身份证号4209821974****6730):本院受理原告黄成胜与被告李福全、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59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黄成胜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福全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万元;判令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李福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十日承办法官:蔡志勇法官助理:肖珊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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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福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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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598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英连红 谢支军 李福安 被告- 李福全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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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李福全(身份证号4209821974****6730):本院受理原告谢支军、英连红、李福安与被告李福全、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59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谢支军、英连红、李福安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福全支付三原告劳动报酬共74060元(其中谢支军52000元、李福安12900元、英连红9160元);判令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李福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十日承办法官:蔡志勇法官助理:肖珊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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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7 |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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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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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琼执18号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作出(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8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2015年12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4022003.32元;二、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开户银行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府支行,账户名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0919890000064。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杨帆、审判员何跃飞、审判员肖云彪。李林为本案法官助理,吴挺飞为本案书记员。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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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8 |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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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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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琼执18号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作出(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8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2015年12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4022003.32元;二、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开户银行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府支行,账户名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0919890000064。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杨帆、审判员何跃飞、审判员肖云彪。李林为本案法官助理,吴挺飞为本案书记员。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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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9 |
(2017)琼执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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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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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作出(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8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2015年12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4022003.32元;二、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开户银行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府支行,账户名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0919890000064。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杨帆、审判员何跃飞、审判员肖云彪。李林为本案法官助理,吴挺飞为本案书记员。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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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
10 |
(2017)琼执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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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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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天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琼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作出(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8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2015年12月31日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4022003.32元;二、向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开户银行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府支行,账户名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0919890000064。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杨帆、审判员何跃飞、审判员肖云彪。李林为本案法官助理,吴挺飞为本案书记员。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执18号执行通知书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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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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