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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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0]0256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19日9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区留和路58号2层的单位杭州市西湖区鸿道养生馆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流动人员龙某某的身份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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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2 | 西(消)行罚决字〔2020〕13000015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市西湖区鸿道养生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市西湖区鸿道养生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杭州市西湖区鸿道养生馆的营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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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详情 |
3 | 西(消)行罚决字〔2020〕13000016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市西湖区鸿道养生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市西湖区鸿道养生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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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详情 |
4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19]53552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9月4日10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的杭州市西湖区鸿道养生馆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流动人员范某某的身份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鸿道养生馆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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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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