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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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有安农产品有限公司、深圳有康水产品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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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深圳有安农产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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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龙秋、杨晓庆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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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龙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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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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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7执3434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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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执34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龙秋 当事人- 深圳有康水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有安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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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执3434号杨晓庆、深圳有康水产品有限公司、深圳有安农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龙秋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3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执34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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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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