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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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莉与湖北荆风楚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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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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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邓师维、湖北荆风楚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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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邓师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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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莉、湖北荆风楚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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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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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冯荣珍、湖北荆风楚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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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冯荣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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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润通联合供应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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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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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冯荣珍与湖北荆风楚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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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冯荣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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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邓师维与湖北荆风楚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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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邓师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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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友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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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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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友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姚辉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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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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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0)粤04民辖终158号珠海市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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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珠海市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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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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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690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26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1620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8 | 详情 |
3 | (2021)粤0305执1544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4 | 详情 |
4 | (2021)粤0305执1442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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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57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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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7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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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795号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卢蔚与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5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蔚本金400万元及产品期限内利息20万元;二、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蔚逾期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为483752.50元,后续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卢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4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40400元,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04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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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2 |
(2021)粤0305民初211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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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117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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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1177号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陈冰、伍惠容、陈峻与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1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昌顺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冰、原告伍惠容、原告陈峻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25000元,自2019年11月27日起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付,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冰、原告伍惠容、原告陈峻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05元,由三原告负担2400.84元,由被告深圳市昌顺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904.16元。本院退回原告9904.16元,被告深圳市昌顺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9904.1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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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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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11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峻 伍惠容 陈冰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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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21177号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陈冰、伍惠容、陈峻与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1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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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4 |
(2022)粤0305民初4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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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442号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当事人-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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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442号温少敏、孙建霞:原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少敏、孙建霞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4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印鉴、营业执照正副本、行政许可证书及相关证件、印鉴;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员工名单、银行U-KEY、运营资料以及财务原始凭证等资料;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7日10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李文琳电话:0755-8660839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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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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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442号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原告-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孙建霞李文琳 被告- 温少敏 孙建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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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5民初442号 温少敏、孙建霞: 原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少敏、孙建霞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4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印鉴、营业执照正副本、行政许可证书及相关证件、印鉴;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员工名单、银行U-KEY、运营资料以及财务原始凭证等资料;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7日10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李文琳 电话:0755-86608396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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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6 |
(2021)粤0305民初187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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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8744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当事人- 珠海市友诚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速达客运有限公司 珠海市友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敏锐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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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8744号温少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珠海市友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珠海市友诚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共速达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余、被告温少敏、被告池新军、被告深圳市敏锐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874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4月24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沙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南山法院联系人:徐助理联系电话:0755-26486419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安路45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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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7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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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8744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共速达客运有限公司 珠海市友诚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珠海市友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温少敏 徐小余 深圳市敏锐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池新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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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8744号 温少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珠海市友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珠海市友诚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共速达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余、被告温少敏、被告池新军、被告深圳市敏锐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874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4月24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沙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南山法院联系人:徐助理 联系电话:0755-26486419 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安路 45 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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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8 |
(2021)粤0305民初9291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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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291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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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291号李桂香:我院受理原告池新军诉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平、李桂香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池新军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池新军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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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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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291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原告- 池新军 当事人- 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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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9291号 李桂香: 我院受理原告池新军诉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前海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平、李桂香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池新军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池新军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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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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