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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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王小华、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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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执71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华 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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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执71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中秋联系电话:0791-86793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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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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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王小华、陈张、周剑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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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终21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 陈张 周剑秦 王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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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张: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王小华、陈张、周剑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民终214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2日联系人:方驰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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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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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王小华、陈张及周剑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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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73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华 陈张及周剑秦 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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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张: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王小华、陈张及周剑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7358号民事上诉状。原告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赣0103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规定在期满之日后将上诉案件移送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承办法官:汪彩霞联系电话:0791-86771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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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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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王小华、陈张、周剑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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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73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华 陈张 周剑秦 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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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张: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王小华、陈张、周剑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王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6980元、违约金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698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9%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王小华负担1232元。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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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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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王小华、陈张及周建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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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73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 王小华 陈张及周建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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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张: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王小华、陈张及周建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735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昌众业衍升实业有限公司、王小华、周剑秦、陈张共同承担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房租费46980元,逾期年租金10%违约金4698元,以及2019年2月8日至归还房租费前所欠的利息(2020年8月17日所欠利息13621.63元);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汪彩霞联系电话:0791-867823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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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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