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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源翔物流

    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东海岸社区环碧路216号万科东海岸清涛阁603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7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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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7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顺佳货运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东莞市凤岗医院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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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740号杨宇强、张黎、邹国有、林伟、温志坚、温凤妹、杨松军、刘鹏欢、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顺佳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市凤岗医院、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告沈书文与被告刘鹏欢、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顺佳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张黎、杨宇强、邹国有、林伟、温志坚、温凤妹、杨松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凤岗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7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672682.3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方媛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直播庭审活动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10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廖丽红电话:0755-2503826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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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2

    (2021)粤0303民初7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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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7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沈书文 当事人- 东莞市凤岗医院 被告- 刘鹏欢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王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 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 杨松军 邹国有 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林伟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杨宇强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温志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温凤妹 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 张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顺佳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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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740号杨宇强、邹国有、林伟、温志坚、温凤妹、杨松军、刘鹏欢、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顺佳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市凤岗医院、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沈书文与被告刘鹏欢、深圳市源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顺佳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张黎、杨宇强、邹国有、林伟、温志坚、温凤妹、杨松军、第三人东莞市凤岗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7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672682.3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方媛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直播庭审活动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廖丽红电话:0755-2503826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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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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