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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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乔跃国、张国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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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628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乔跃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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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19-05-06 |
| 2 |
乔跃国与张国柱、云南国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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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2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乔跃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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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7-11 | 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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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富源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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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行初字第2号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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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法院 | 2015-12-16 | 2019-05-13 |
| 4 |
云南国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富源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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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中行终字第34号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上诉人-云南国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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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8-20 | 2019-04-2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云0102民初44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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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444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云南德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敖桂芬 张蕾 被告- 乔跃国 云南国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张国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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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4448号张国柱:本院受理原告张蕾、敖桂芬、云南德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国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乔跃国、张国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第三法庭(昆明市王家桥派出所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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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 2 |
(2018)云0102民初2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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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2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乔跃国 被告- 云南国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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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221号张国柱:本院受理原告乔跃国诉你、云南国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8)云0102民初221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乔跃国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23日为52万元);二、被告张国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乔跃国支付律师费24500元;三、被告云南国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判项一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乔跃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88元,由被告张国柱、云南国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二○一八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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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 3 |
(2018)云0102民初2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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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2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乔跃国 当事人- 云南国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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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221号张国柱、云南国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月4日,本院受理的原告乔跃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借款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24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为76万元,合计176万元;并赔偿维权支出费用共计27500元(包含律师费24500元、交通费、食宿费3000元),以上共计1787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连带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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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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