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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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亚强与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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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亚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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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罗婷、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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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罗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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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沈鑫、沈定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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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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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沈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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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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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沈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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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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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许永翻、朱亚丽等与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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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朱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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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杨燕与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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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杨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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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柳照与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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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柳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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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保税区众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伟佳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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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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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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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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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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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282执54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6 | 详情 |
2 | (2021)浙0282执313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6 | 详情 |
3 | (2020)浙0282执5458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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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82民初105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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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105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当事人- 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与钱建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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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你公司与被告钱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5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一、被告钱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107296.83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5日始至清偿日止、以所欠本金107296.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7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钱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支出的委托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钱建清追偿。案件受理费2506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负担保全申请费682元,被告钱建清、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诉讼费2506元、保全申请费838元,合计33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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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2 |
(2021)浙0282民初105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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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105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被告- 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 与钱建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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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你公司与被告钱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5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一、被告钱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107296.83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5日始至清偿日止、以所欠本金107296.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7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钱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支出的委托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钱建清追偿。案件受理费2506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负担保全申请费682元,被告钱建清、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诉讼费2506元、保全申请费838元,合计33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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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3 |
(2022)浙0282民初6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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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82民初69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钱敏虎 被告- 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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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敏虎诉被告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钱敏虎逾期交房违约金4278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1元,减半收取计6940.50元,由被告慈溪金轮大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zdqz立案审查表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朱玲联系电话:639125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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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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