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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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北渚贸易有限公司与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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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02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北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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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03 |
2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等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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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执恢111号之七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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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21 |
3 |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嘉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宁郭颖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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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执异6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重庆嘉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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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5-14 |
4 |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韩德伶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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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48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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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20-04-23 |
5 |
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等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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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执异2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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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19-08-19 |
6 |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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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471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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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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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婧语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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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执异63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罗婧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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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19-03-26 |
8 |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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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民终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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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19-01-04 |
9 |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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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16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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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8-31 | 2018-11-06 |
10 |
重庆行必果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润山东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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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5民初22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行必果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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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4-12 | 2018-08-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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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8执4720号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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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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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53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当事人-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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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5342号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本院在执行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传统评估方式对韩德伶名下的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负2-524(车位)、负2-525(车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本院经摇珠选定重庆恒申达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传统评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房产的评估结果,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们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公示如下: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负2-524(车位)评估价为:122100元;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负2-525(车位)评估价为:122100元。2021年5月24日联系人:李启军刘晓红联系电话:020-83210612、83211087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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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2 |
(2018)渝民终4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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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民终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当事人- 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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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民终431号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本院受理上诉人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民终4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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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3 |
(2017)渝民初1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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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初1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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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民初161号张豫喜、韩德伶: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第三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08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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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4 |
(2016)渝05民初8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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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8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李建华 张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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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5民初865号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李建华、张玉华: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李建华、张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5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9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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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5 |
(2017)渝民初1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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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初1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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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民初161号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欧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喜地山美西百货有限公司、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6日14:3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31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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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6 |
(2016)渝05民初8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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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 被告- 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喜地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张豫喜 韩德伶 李建华 张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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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5民初845号喜地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李建华、张玉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被告喜地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李建华、张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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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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