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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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得裕、陈再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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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515执异1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柯得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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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08 | 2021-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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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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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5民特2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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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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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赛尔特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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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515民初34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新赛尔特篷房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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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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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赛尔特篷房技术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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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515民初34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新赛尔特篷房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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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5-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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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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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陈乐伍 陈再喜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林少军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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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二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15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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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4 |
2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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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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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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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3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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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陈再喜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陈乐伍 林少军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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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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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4 |
(2020)粤0304财保12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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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保9819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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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保9819号林少军、陈再喜、陈乐伍、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林少军、陈再喜、陈乐伍、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澄海区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4财保1204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4财保1204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粤0304执保9819号【(2020)粤0304财保1204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作出当日张贴于本院门口公告栏张贴人:刘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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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5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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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再喜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陈乐伍 林少军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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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352号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垫付资金27096224.67元;2.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资金利息650309.3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3日,应以本金27096224.6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自2020年10月1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乐伍、被告林少军、被告陈再喜对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八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保全保险费13913.27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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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6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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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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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352号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垫付资金27096224.67元;2.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资金利息650309.3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3日,应以本金27096224.6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自2020年10月1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乐伍、被告林少军、被告陈再喜对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八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保全保险费13913.27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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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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