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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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琴城镇供销社第六农药门市部申请执行唐水根执行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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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1023执470号 | - |
当事人- 南丰县琴城镇供销社第六农药门市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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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公告唐水根:本院受理的南丰县琴城镇供销社第六农药门市部申请执行你(2022)赣1023执470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一、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南丰县琴城镇供销社第六农药门市部支付贷款0.1327万元。(2)向申请人南丰县琴城镇供销社第六农药门市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75元。(4)如逾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拘传、拘留、冻结、扣划账户资金、扣留、提取收入、收益、拍卖、变卖财产,并承担因拍卖、变卖财产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用。二、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报告令后三日内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3日内未履行义务或未向本院依法报告财产,我院将强制执行,对你名下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并对你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等强制惩戒措施,后续措施不再公告送达。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南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赵佰顺电话:0794-71620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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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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