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05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新仓连锁点于2021年3月18日上午8时,在海宁市丁桥镇永胜村永胜西区1幢1号-2的海宁市丁桥镇五牛副食品店和海宁市丁桥镇芦湾直街26号的海宁市丁桥镇芦湾阿成综合商店共存放3瓶已充装气瓶。3瓶均为15公斤装规格,瓶身颜色为2瓶橙色1瓶蓝色。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新仓连锁点未能提供上述两个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相关核准资料。经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关于海综执函字〔2021〕41号的复函),海宁市丁桥镇永胜村永胜西区1幢1号-2的海宁市丁桥镇五牛副食品店和海宁市丁桥镇芦湾直街26号的海宁市丁桥镇芦湾阿成综合商店这两个存放已充装气瓶的场所未经过核准。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新仓连锁点在收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5-0020号)后,已停止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新仓连锁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86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限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新仓连锁点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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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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