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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大道6号大院内A9号自编B幢二楼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赵桂民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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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赵桂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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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106执20858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22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2067号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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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20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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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067号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粤0106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电视机;二、被告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侵权电视机;三、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四、被告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五、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40元,被告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6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被告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733402021-10-0817:08:42:0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21)粤0106民初2067号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王越、童宙轲电话:020-830066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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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2

    (2021)粤0106民初2067号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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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20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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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067号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电视机;二、被告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侵权电视机;三、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四、被告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五、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40元,被告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6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540514672021-09-1415:44:04:0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21)粤0106民初2067号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联系人:王越、童宙轲电话:020-830066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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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3

    (2021)粤0311民初2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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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1民初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日豪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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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283号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日豪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28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0038.4元及逾期利息5553.91元(逾期利息以7003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6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19日止,之后的逾期利息另需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75592.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2日10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林艺纯电话:0755-882122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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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4

    (2021)粤0311民初2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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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1民初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日豪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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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283号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日豪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28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0038.4元及逾期利息5553.91元(逾期利息以7003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6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19日止,之后的逾期利息另需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75592.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2日10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林艺纯电话:0755-882122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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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5

    (2021)粤0106民初2067号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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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20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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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067号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下午14时15分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702002021-04-1215:34:29:359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21)粤0106民初2067号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陵水家家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联系人:王越、童宙轲电话:020-830066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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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1
    6

    (2020)粤0106民初23963号赵桂民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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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23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赵桂民 被告- 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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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3963号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赵桂民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239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桂民支付货款56937元以及利息(以本金5693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自2020年7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桂民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2元,由原告赵桂民负担50元,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92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163782021-03-0415:54:30:169联系人:杜永雄、谭巨文(2020)粤0106民初23963号赵桂民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联系人:杜永雄、谭巨文电话:020-830066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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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3
    7

    (2020)粤0106民初23963号赵桂民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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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23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赵桂民 被告- 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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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3963号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桂民诉被告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93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776.24元(以本金56937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人民币776.2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凤凰第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536527172020-11-1615:44:48:658联系人:杜永雄、谭巨文(2020)粤0106民初23963号赵桂民与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广州市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联系人:杜永雄、谭巨文电话:020-830066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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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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