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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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税稽一罚[2019]64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协查函(宜税三稽协【2019】239号)及出具的《已证实虚开证明单》等相关资料,证明樟树市晴棉瑞好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采用成立虚假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事实。发现你公司从樟树市晴棉瑞好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取得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发票代码为3600172320,发票号码为11811289-291,货物名称为会务费和咨询费,金额合计43689.32元,税额1310.68元,价税合计45000元,已于2017年结转成本。根据你公司的情况说明反映,上述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你公司员工竺涛报销的会务费和咨询费,你公司2017年12月31日第0041号记账凭证反映上述费用均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对应的科目为其他应收款/个人/竺涛。2018年2月28日第0012号凭证反映,于2018年2月8日你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将45000元汇到竺涛6228480328423628176账户中。综上所述,你公司取得上述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3份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2017年度你公司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88203721.88元,2017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0元,调整后你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8248721.88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3237308.28元,已申报缴纳13230558.28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750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相关人员证件复印件及9.03专案相关资料;2、《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账证资料,包括相会计凭证、增值税发票复印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及企业税费申报情况等;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的《询问(调查)笔录》及相关纳税情况说明等资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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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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