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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创安盈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2620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5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明方与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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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5026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王明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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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6-30
    2

    刘丹与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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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3985号 合同纠纷

    原告-刘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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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1-04-27
    3

    季雅婷与深圳市华锦陆号投资企业、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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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2773号 合同纠纷

    原告-季雅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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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02 2021-01-11
    4

    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黄天龙,曹林,深圳市华睿陆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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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45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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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1-14 2020-01-22
    5

    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黄天龙,曹林,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锦陆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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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45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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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1-14 2020-01-22
    6

    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黄天龙,曹林,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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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45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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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1-14 2020-01-22
    7

    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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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财保5031号 -

    申请人-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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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0-18 2019-12-30
    8

    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陆号投资企业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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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财保5029号 -

    申请人-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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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0-18 2019-12-30
    9

    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锦陆号投资企业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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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财保5032号 -

    申请人-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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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0-18 2019-12-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执160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2-10 详情

    送达公告2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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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499号之一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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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499号之一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1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华支付投资本金360万元、收益204807.95元及利息(以3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应就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张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69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91.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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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2

    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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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2593号之一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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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2593号之一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刘卓诉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卓支付投资本金130万元、收益40175.34元及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应就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刘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305.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05.28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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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3

    (2020)粤0304民初505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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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5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胡雪梅 被告- 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黄天龙 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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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574号黄天龙、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雪梅与被告黄天龙、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四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日9点15分,请你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谭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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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4

    (2021)粤0303民初15515、155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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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5515、15516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闫晗 叶淼蓓 被告- 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黄天龙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市梅溪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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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本院受理原告闫晗、叶淼蓓诉被告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珠海市梅溪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梅溪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5515、15516号。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证据副本。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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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5

    (2021)粤0303民初103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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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037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梅溪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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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379号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告刘丹与被告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梅溪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0379号。原告刘丹增加诉讼请求为:第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向原告偿还投资本金300万元,收益是要求按本金300万,利率按年利率10%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日,起算时间其中第一笔100万,从2010年4月3日起算;第二笔100万从2020年4月22日起算;第三笔100万从2020年5月7日起算,计算至今天开庭的时间2021年8月20日,收益暂计为400547.95元,算至今日本金和收益合计3400547.95元。第二,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回购的违约金53000元,这个计算方式是按本金100万元每日万分之5,从2021年5月7日算至2021年8月20日,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是53000元,要求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3民初103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4日09时30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郑嘉秀电话:0755-2503825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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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6

    (2020)粤0303民初457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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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5753号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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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5753号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原告杨沛桦与被告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5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3%/年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86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057.9元;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8元,由被告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睿安盈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4148元,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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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7

    (2020)粤0304民初35748号之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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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748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黄天龙 曹林 深圳市华睿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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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5748号之三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林、深圳市华睿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魅动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天龙、曹林、深圳市华睿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七天)、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受让款900万元以及利息1456871元(计算方式:截止至2019年8月30日第五期利息为360787.67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以每期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7日为711083.33元)”;2、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及担保费8097.5元”;3、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天龙、曹林、深圳市华睿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你们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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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8

    (2020)粤0303民初327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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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32738号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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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本院受理原告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32738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32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季春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的标准,从2020年5月2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对被告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季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77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负担,原告季春预交的11977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黄天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197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季春预交,被告深圳市华凯领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季春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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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9

    (2021)粤03执59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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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5935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林志坚 被告-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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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935号之一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志坚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涉外裁57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9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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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10

    (2021)粤03执44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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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448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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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484号之一黄天龙、华创安盈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玥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4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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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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