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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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海工商处字[2019]3718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MA59DQGU3P名称:广州市旅划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邓健勇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38号自编17号楼306房注册资本:叁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6年07月14日营业期限:2016年07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因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及从事广告违法行为,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经营期间,当事人通过设立微信公众号“旅划算广东站”销售旅游类预付费团购产品,并在销售“天子山月光宝盒度假酒店”、“郑州富润滋温泉全天/夜场套票”以及“峨眉山华生酒店禅林温泉.雅舍和(峨眉半山.七里坪)华生温泉酒店2店通用”等预付费团购产品中使用格式条款,设定“此产品为特价抢购产品,过期不用自动作废”或“此产品为特价抢购产品,购买成功后不设退款,过期不用自动作废”等限制。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相关销售记录,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另当事人还在其销售的“深圳凯贝丽君临海域服务公寓”产品网络广告页面标称“马蜂窝百分之94用户推荐”,截至我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使用数据真实、准确性的相关依据。截至2019年5月29日被查获之日,“旅划算广东站”微信公众号访问量累计达693078人次,粉丝关注人数为288954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消费投诉材料等。2019年9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海分告字(2019)第0201905050000324-0000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在销售预付费团购产品时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的要求,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为一般级别的实际情况,现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当事人广告使用数据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广告违法行为为一般级别的实际情况,现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55000元罚款。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6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020-34372394)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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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详情 |
2 | 穗税二稽 罚 (2021) 17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对你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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