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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和永胜

    隆昌市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隆昌市金鹅镇成渝东路33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颜波、巫玖红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川1083执965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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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083执9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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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0-09
    2

    隆昌市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彭序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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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0民终9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隆昌市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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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8 2019-12-28
    3

    陈佑林申请执行隆昌市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川1083执634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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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083执6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隆昌市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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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昌市人民法院 2019-07-22 2019-08-23
    4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与被告巫玖红颜波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川1028民初352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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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028民初35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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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昌市人民法院 2019-03-27 2019-04-24
    5

    隆昌市人法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诉彭序刚、郭宗芬、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案(2018)川1028民初352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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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028民初352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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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昌市人民法院 2019-01-25 2019-04-22
    6

    隆昌市人民法院陈佑林诉隆昌县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21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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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1028民初2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佑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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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昌市人民法院 2018-07-23 2018-11-13
    7

    隆昌市人民法院陈佑林与隆昌县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川1028民初221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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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1028民初2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佑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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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昌市人民法院 2017-09-15 2018-11-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彭序刚、郭宗芬、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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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002民初24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彭序刚 郭宗芬 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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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24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彭序刚、郭宗芬、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彭序刚、郭宗芬支付欠款本金66,906.58元,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63,873.7元,合计130,780.28元(前述本金、利息、违约金由银行系统核算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2.被告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被告的抵押财产处置后,其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及原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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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5
    2

    (2019)川1083执634号陈佑林与隆昌市三申请执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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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083执6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陈佑林 被告- 隆昌市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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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川1083执634号申请人陈佑林与隆昌市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你们履行(2017)川1028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74000元及利息、垫付的一审诉讼费2342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045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你们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评估、拍卖你们的财产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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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3
    3

    (2017)川1028民初2210号陈佑林与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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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1028民初2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陈佑林 被告- 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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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1028民初2210号原告陈佑林与被告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佑林购车款7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27日起按每月349.57元计付至付清款项时止)二、驳回原告陈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2元,由被告隆昌县三和永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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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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