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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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海执处罚(2020)001号 |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
2020年6月9日,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一行贰人前往舟山市小干岛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占用了舟山市小干岛西南侧填海海域。2020年6月12日,经本机关批准予以立案。现已查明:舟山市小干岛西南侧填海海域为你公司在实施的小干岛西侧围海工程原西堤的一部分,你公司于2019年10日10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对原西堤实施开挖以恢复海域属性,但工程结束后你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仍保留了该部分填海海域(面积达1.3082公顷),属擅自占用海域行为,持续占用海域时间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舟海执责[2020]001号)止。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际用海面积测量成果技术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2020年8月13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案件会审会,根据案件会审会讨论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中国海警局《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后相关执法工作的通知》(海警明发〔2018〕145号)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0599)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捌拾伍万陆仟玖佰叁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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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详情 |
2 | 舟自然新规新罚〔2019〕10号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城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舟自然新规新罚〔2019〕10号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小干岛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2月份未经批准在舟山市沈家门街道小干岛的集体土地上填渣浇筑沥青修马路,总面积共1620.4平方米。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占用前的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1620.4平方米。经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为不符合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勘测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我局已于2019年4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舟山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1620.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面积为1620.4平方米集体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1620.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204元。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到指定银行-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账号:1206020129230020461;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执收码:0630098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580)2083357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6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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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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