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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伟添冷链

    广州市伟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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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132号综合楼402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黄市监处字[2021]504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伟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不按疫情防控要求贮存进口冷链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决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3月14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在其经营的冷库贮存“LUTOSA”葱香薯角等16种进口冷链食品合计1262件,但未分区储存,与其他国产食品一起混放。其中进口冷链食品“LUTOSA”葱香薯角95箱(产地比利时),入库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LUTOSA”11/11mm超长粗薯34箱(产地比利时),入库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LUTOSA”裹粉细薯77箱(产地比利时),入库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LUTOSA”薯球118箱(产地比利时),入库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LUTOSA”原味土豆泥109箱(产地比利时),入库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蓝威斯顿)带皮薯条40箱(产地美国),入库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小龙鱼”泰国香虾17件(产地泰国),入库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正大趟海”熟冷冻南美白对虾10件(产地泰国),入库日期为2021年3月14日。“正大趟海”熟冷冻南美白对虾62件(产地泰国),入库日期为2021年3月14日。“正大趟海”生冷冻南美白对虾20件(产地泰国),入库日期为2021年3月14日。“欧立斯”速冻净生鸭肥肝20箱(产地法国),入库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新西兰因沃卡格尔”带骨羔羊腰脊羊鞍9箱(产地新西兰),入库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纳塔湖海鲜公司”冷冻新西兰南极深海鳌虾9箱(产地新西兰),入库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Faccsa”冷冻带翅猪颈骨402件(产地西班牙),入库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BELLOTA”冷冻纯种伊比利亚橡木果猪背排200箱(产地西班牙),入库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ALIBEM”冷冻去皮去骨猪背脊肉33件(产地巴西),入库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根据广州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广州市冷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等“三专”措施,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食品应相对分区存放,或采用物理间隔,不得与其他国产食品混放储存的疫情防控要求以及《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3.5贮存设施的卫生管理:“仓库装卸货区宜配备封闭式月台,并配有与冷藏运输车辆对接的密封装置。加强入库检验,除查验冷链食品的外观、数量外,还应当查验冷链食品的中心温度。加强库内存放管理,冷链食品堆码应当按规定置于托盘或货架上。冷链食品应当按照特性分库或分库位码放,对温湿度要求差异大、容易交叉污染的冷链食品不应混放。应当定期检测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库内温度和湿度应当满足冷链食品的贮存要求并保持稳定。定期对仓库内部环境、货架、作业工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具体清洁消毒措施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规定,当事人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疫情防控要求。当事人不按疫情防控要求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二款“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的规定。鉴于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严峻,你(单位)不按疫情防控要求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业3天;二、罚款5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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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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