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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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泽、贵港市亚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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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陆海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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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富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链动(上海)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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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富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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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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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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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802民初449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广西富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贵港市亚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陆海泽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李志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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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富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高、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海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贵港市亚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80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志高、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广西富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折旧费22601元;二、被告李志高、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广西富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停车费与拖车费8182元;三、被告贵港市亚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赔偿在1970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富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主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覆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原告广西富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36元,被告李志高、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贵港市亚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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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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