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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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赣州市场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盟地置业有限公司、王招秀、罗志刚、罗雪梅、罗晓玲、罗章烜、罗章烊、李桂连、罗传毅、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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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民终408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赣州市场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盟地置业有限公司 王招秀 罗志刚 罗雪梅 罗晓玲 罗章烜 罗章烊 李桂连 罗传毅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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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盟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赣州市场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盟地置业有限公司、王招秀、罗志刚、罗雪梅、罗晓玲、罗章烜、罗章烊、李桂连、罗传毅、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70元,由上诉人赣州市场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赣07民终4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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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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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保福诉被告沈益明、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赣州发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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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99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王保福 被告- 沈益明 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赣州发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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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益明:本院受理原告王保福诉被告沈益明、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赣州发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70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益明、湖北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王保福支付工程款93409元(质保金),该款由被告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保福;被告原告王保福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承办人:吴菁菁(电话:0797-8303013)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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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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