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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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斌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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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25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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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20 |
2 |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伟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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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5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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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7-02 |
3 |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秋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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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5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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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6 |
4 |
刘恒庆、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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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25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恒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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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6-17 |
5 |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可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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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51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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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16 |
6 |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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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769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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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09-30 |
7 |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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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196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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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1-05-20 |
8 |
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斌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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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196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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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1-01-01 |
9 |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恒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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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196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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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1-06-17 |
10 |
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恒庆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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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196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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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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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保乐 殷扣 陈剑 帅勇 彭钰敏 彭远邦 杨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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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11-24 |
2 | (2020)粤0303民初1769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罗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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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7 | 2020-06-14 |
3 | (2018)粤0304执41034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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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9-01 |
4 | (2018)粤0304执4103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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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9-08-01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长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魏亦巍 王恩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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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21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长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陆滨 刘旭东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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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10-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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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225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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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253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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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2539号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李冬权与被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253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3日09时1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陈晓丹电话:0755-2274108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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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9 |
2 |
(2021)粤0303民初208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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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080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余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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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0803号余阳: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080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9时30分在速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院联系人:赖助理电话:0755-826369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官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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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3 |
(2021)粤0303民初214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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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4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世功豪门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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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478号深圳世功豪门珠宝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世功豪门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47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2176000元(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以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3日为2176000元),共计人民币3776000元;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为5000675514)行使抵押权,该房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林君霞电话:0755-2274406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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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4 |
(2021)粤0303民初345-350、3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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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345-350、35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耿忠 叶艳娜 陈小其 程丽娟 敖亮 禤德刚 陈晒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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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345-350、353号敖亮、陈耿忠、程丽娟、陈晒风、禤德刚、陈小其、叶艳娜: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敖亮、陈耿忠、程丽娟、陈晒风、禤德刚、陈小其、叶艳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345-350、35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5日11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赖宇宁电话:0755-2503831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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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5 |
(2020)粤0303民初415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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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159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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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1595号陈剑: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剑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剑名下的粤B7P70J东风日产牌汽车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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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6 |
(2020)粤0303民初415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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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159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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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1596号帅勇: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帅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1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帅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2日开始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帅勇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帅勇名下的粤BG4M61奥迪牌汽车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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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7 |
(2020)粤0303民初415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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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159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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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1593号刘保乐: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保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保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9日开始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保乐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保乐名下的粤BU41G5丰田牌汽车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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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8 |
(2020)粤0303民初415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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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159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帅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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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1596号帅勇: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帅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1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帅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2日开始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帅勇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帅勇名下的粤BG4M61奥迪牌汽车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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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9 |
(2020)粤0303民初415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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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159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彭远邦 杨杰 彭钰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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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1599号彭钰敏、彭远邦: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钰敏、彭远邦、杨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1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彭钰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883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7883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6日开始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彭远邦、杨杰对被告彭钰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9元,公告费3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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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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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15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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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159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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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1595号陈剑: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剑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深圳市恒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剑名下的粤B7P70J东风日产牌汽车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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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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