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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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20]44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违法事实你单位销售部员工-周某因租车费用,报销了开票单位是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诸暨市汇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10-23、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0887970、金额16990.29元、税额509.71元、价税合计17500元)、(开票日期:2018-12-03、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9712286、金额17961.17元、税额538.83元、价税合计18500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11月份、2018年12月记入销售费用明细账,当月结转。根据上述业务的经过和发票的取得过程和货款的支付情况,按取得不合法票据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调整增加你单位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000元,你单位2018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818252.77元,弥补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782252.77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25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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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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