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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三台石路346号维修管理楼四楼、五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黄有富与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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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行终207号 其他行政管理

    上诉人-黄有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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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1-01-15
    2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有富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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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执复48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黄有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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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04 2020-07-01
    3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有富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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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3执异9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当事人-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黄有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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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20-03-31 2020-08-31
    4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有富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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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3执1649号之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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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2020-03-30 2020-10-29
    5

    黄有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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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申4167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黄有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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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2-28 2021-06-02
    6

    黎新建、珠海公交海洲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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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民终2681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上诉人-黎新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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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0 2019-01-13
    7

    黄有富、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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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行终153号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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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27 2018-11-03
    8

    黄有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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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行终147号 其他行政行为

    上诉人-黄有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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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19 2019-01-08
    9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公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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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执恢1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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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19 2018-04-19
    10

    黄有富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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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404行初150号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原告-黄有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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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7-11-08 2018-01-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404民初427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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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4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 当事人-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珠海市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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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427号珠海市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与被告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珠海市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404民初427号判决,原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与被告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均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证据材料,上诉人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诉请:1、请求撤销(2019)粤040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122841元;3、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23日为人民币4030389.12元(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1993年12月27日至2018年11月23日为4030389.12元);4、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953000元;5、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看护现场雇佣2名工人而造成的拖欠工人工资共计1552300元;6、改判重新分摊一审诉讼费,判令二被上诉人负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95376元、鉴定费122864元、开挖费用7616元;7、判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撤销原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何洪标联系电话:0756-726586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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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2

    (2019)粤0404民初427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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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4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 当事人-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珠海市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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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427号珠海市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与被告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珠海市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40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支付工程款1180455.92元;二、驳回原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95376元,由原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负担86195元,被告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81元;鉴定费122864元,由被告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开挖发生的费用7616元,由原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负担3808元,被告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联系人:何洪标联系电话:0756-726586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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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3

    (2019)粤0404民初427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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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4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 当事人-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珠海市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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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427号珠海市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与被告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珠海市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427号传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5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李雅惠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燕红、人民陪审员覃昌谋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联系人:李雅惠、何洪标联系电话:0756-7791778、726586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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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7
    4

    (2019)粤0404民初4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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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4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 当事人-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珠海市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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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427号珠海市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与被告珠海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珠海市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42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122481.21元;2、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4030389.12元(从1993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23日止为人民币4030389.12元);3、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因原告雇佣2名工人看护现场所支付的工人工资共计1552300元(从1993年12月27日起按每人每月1500元,每5年增加500元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23日止,共计299个月,暂总计为人民币1552300元);4、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依合同约定,原告提前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所应得奖金共计4557500元(从1993年12月8日起,按每逾期一日,支付500元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11月23日止,共计9115日,总计为人民币4557500元);5、判令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雅惠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燕红、人民陪审员覃昌谋组成合议庭。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联系人:李雅惠、何洪标联系电话:0756-7791778、726586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 展开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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