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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博文具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渡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3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得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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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执4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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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2-07
    2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市红利纸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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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2执异2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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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1-05
    3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威海柯氏贸易有限公司、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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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111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威海柯氏贸易有限公司
    柯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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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1-02-22
    4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周剑、无锡广乐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陆佳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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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211执异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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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0-11-20
    5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广乐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陆佳琳、周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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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211执恢1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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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0-11-20
    6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李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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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4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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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10-10 2020-10-20
    7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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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执24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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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09-01 2021-02-22
    8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得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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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45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义乌市得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方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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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08-12 2020-08-31
    9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诉湖南腾万里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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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302民初2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湖南腾万里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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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2020-07-22 2020-07-28
    10

    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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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民初2931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
    林福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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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4 2020-09-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03民初87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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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米圣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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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米圣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米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订货单(合同编号:GBSM-CG-HLL2011035);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19000元,支付利息损失663.65元,合计19663.65元(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月6日起暂算至2021年7月27日19000*6%*202/360=663.65;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等按法律规定另行收取);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09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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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2

    (2020)浙0212执异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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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2执异2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在执行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红利纸品厂(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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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2执异207号黄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红利纸品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台州市红利纸品厂(普通合伙)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付金素、黄凯、黄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已作出(2020)浙0212执异2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付金素、黄凯、黄婉为(2015)甬鄞执民字第6号案的被执行人;二、付金素、黄凯、黄婉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甬商终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台州市红利纸品厂(普通合伙)应向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支付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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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3

    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嘉华公司上诉公告)、李自海、吴镇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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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4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 李自海 吴镇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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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4422号吴镇甫(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8****00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嘉华公司)、李自海、吴镇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李自海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0)浙020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为吴镇甫个人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二、上述人不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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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4

    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嘉华公司)、李自海、吴镇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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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4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 李自海 吴镇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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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4422号吴镇甫(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8****00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嘉华公司)、李自海、吴镇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李自海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李自海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0)浙020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上诉人李自海对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改判为李自海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二、上述人李自海不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限你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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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5

    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李自海、吴镇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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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4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 李自海 吴镇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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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民初4422号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李自海(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4****3712)、吴镇甫(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8****0012):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嘉华公司)、李自海、吴镇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935889.56元及违约金(以1935889.5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自海、吴镇甫对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自海、吴镇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李自海、吴镇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2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23元,由被告成都嘉华纸业有限公司、李自海、吴镇甫共同负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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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6

    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金美商贸有限公司、雷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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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7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商丘市金美商贸有限公司 雷玉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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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7601号商丘市金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798217451J):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金美商贸有限公司、雷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7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市金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6521.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521.8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雷玉花对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71元,由被告商丘市金美商贸有限公司、雷玉花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雅戈尔大道1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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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4
    7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商丘市金美商贸有限公司、雷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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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76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 商丘市金美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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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7601号商丘市金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798217451J):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商丘市金美商贸有限公司、雷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商丘市金美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6521.81元,违约金331.69元,合计26835.50元;违约金以26521.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暂算至2019年6月4日,自2019年6月5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等按法律规定另行收取。)2.请求判令被告雷玉花就商丘市金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贷款、违约金、利息、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办法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2日15时15分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石碶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9-07-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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