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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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罚[2019]61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1月39号凭证、45号凭证,10月5号凭证,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列支发放给员工奖金计77000.00元;4月27号凭证、7月17号凭证、9月31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过节费、高温费计21400.00元,未按规定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990.86元。2017年1月14号凭证、4月35号凭证、7月38号凭证、9月25号凭证、12月36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过节费、高温费计31400.00元,未按规定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71.17元。2018年4月26号凭证、7月13号凭证、9月25号凭证、12月21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过节费、高温费计27000.00元,未按规定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87.27元。2018年8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份,合同金额合计2317665.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317.7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新金所得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2649.3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324.66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少缴印花税已构成偷税,处印花税偷税额2317.7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58.9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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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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