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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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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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51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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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09 |
2 |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玲借款合同纠纷(2021)粤0304执17191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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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71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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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3 |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艳借款合同纠纷(2021)粤0304执17190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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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71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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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4 |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弘扬借款合同纠纷(2021)粤0304执17158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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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71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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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5 |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子棋借款合同纠纷(2021)粤0304执17184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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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71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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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6 |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茹信文借款合同纠纷(2021)粤0304执17146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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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71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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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7 |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友借款合同纠纷(2021)粤0304执17150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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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71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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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8 |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祺借款合同纠纷(2021)粤0304执17165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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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71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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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9 |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国忠借款合同纠纷(2021)粤0304执17172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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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71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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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10 |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佘远想借款合同纠纷(2021)粤0304执17144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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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71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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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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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372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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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72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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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7205号王春蕾: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远、王春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2222.12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元。三、判令被告以本金72222.1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日逾期罚息为1444元);四、确认被告抵押的郑州市二七区房产,就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所得价款,原告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第一至第三项合计75166.1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11时0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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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2 |
(2021)粤0304民初268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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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80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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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808号曹珣丽:原告康红涛与被告曹珣丽、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68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东石一路4号院4号楼6层604房产的所有权人;2、判决立即停止对北京市通州区东石一路4号院4号楼6层604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3、由被告一、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总金额:25638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31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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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3 |
(2021)粤0304民初421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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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2156-4225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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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2156-42255号陈湘晖等人:(详见附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百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费用(利息和逾期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实际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偿清之日;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被告违约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具体金额、暂计时间详见附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下续附表:序号案号被告原告诉求本金(元)利息暂计时间逾期费用律师费担保费总计诉讼费1(2021)粤0304民初42156号陈湘晖94771.67858.502019-6-1249154.913000600148385.081633.852(2021)粤0304民初42157号陈晓敏59268.801198.002018-5-2245992.593000600110059.391250.593(2021)粤0304民初42158号谷渊82930.760.002018-10-956614.073000600143144.831581.454(2021)粤0304民初42159号洪秀兰88596.670.002018-11-259064.453000600151261.121662.615(2021)粤0304民初42160号黄秀云88166.661530.002018-12-1356367.883000600149664.541646.656(2021)粤0304民初42161号金志仁79775.920.002018-4-2763235.713000600146611.631616.127(2021)粤0304民初42162号柯明泉83749.953000.002019-6-2642656.643000600133006.591480.078(2021)粤0304民初42163号杜超88166.66900.002020-8-2519866.893000600112533.551275.349(2021)粤0304民初42164号蓝学奎91666.660.002020-7-2522550.003000600117816.661328.1710(2021)粤0304民初42165号李加才90944.441000.002020-8-2520492.813000600116037.251310.3711(2021)粤0304民初42166号董伟聪82250.001350.002019-7-841234.673000600128434.671434.35梁瑜12(2021)粤0304民初42167号梁福迎83999.99900.002020-8-819880.003000600108379.991233.8013(2021)粤0304民初42168号林四83999.99900.002020-7-1121448.003000600109947.991249.4814(2021)粤0304民初42169号程国华64573.320.002018-3-453509.763000600121683.081366.8315(2021)粤0304民初42170号刘旺彪72770.871853.502018-9-2150551.503000600128775.871437.7616(2021)粤0304民初42171号陈秀芳78238.392691.002018-9-655131.993000600139661.381546.6117(2021)粤0304民初42172号卢惠玉95759.99620.002019-9-943985.763000600143965.751589.6618(2021)粤0304民初42173号陈国勇80513.500.002018-8-2557379.293000600141492.791564.9319(2021)粤0304民初42174号卢水城88166.661530.002018-11-1458072.443000600151369.1016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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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4 |
(2021)粤0304民初391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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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91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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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9151号董峥、张宁宁: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一套。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29921.24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972.27元整;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罚息合计人民币214960.62元(罚息自2019年6月2日起,按总额按照年利率24%计算,实际应当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罚息合计人民币214960.62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648854.13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10时30分,请准时到我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八审判庭(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参加庭审,审判员庄宁为本案主审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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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5 |
(2020)粤0303民初219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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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19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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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1948号宋龙: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淑莲、宋龙、吴秀枝、王艺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1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龙、韩淑莲签订编号为+0010-180518-231880-LS的《贷款合同》;二、被告宋龙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9250元、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的利息2209.68元,并以209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宋龙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62元,由被告宋龙负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476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宋龙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76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1673.9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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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6 |
(2021)粤0304民初58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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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80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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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807号之二张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2286.73元、利息2750元及逾期费用(逾期费用以尚欠本金112286.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8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0.6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8.68元,由被告负担1932元;保全费14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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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7 |
(2021)粤03民终23720号书面审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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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372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徐宏伟 被上诉人- 涂少权 茅洪礼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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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3720号涂少权、茅洪礼:本院受理上诉人徐宏伟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涂少权、被上诉人茅洪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通知书及裁判文书。内容为:一、本案由彭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莹姣、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许莹姣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区琳。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上诉人如对上诉状的内容有修改或补充,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修改或补充。被上诉人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三、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提交,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该条规定,本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决定本案是否再次进行调查和询问,是否开庭审理。如需开庭审理,本院将以传票形式书面通知。五、若送达地址、诉讼代理情况有所变更,请将新的材料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照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六、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合议庭将择期宣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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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8 |
(2021)粤0304民初334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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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34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黄家武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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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3431号黄家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家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二、判令被告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罚息为2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600元;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第一至第四项费用合计546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15时0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此页无正文)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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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9 |
(2021)粤0304民初326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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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6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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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638号陈大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茂国、陈大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夏茂国、被告陈大有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56,400.00元、2021年03月28日至2021年04月27日的利息2,529.78元以及2021年04月25日之后的逾期费用(利息和逾期利息、罚息)暂计3,336.53元(以贷款本金156,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1年04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05月26日为3,336.53元,实际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偿清之日);2.请求判决被告夏茂国、被告陈大有承担原告因两被告违约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3,000.00元)、担保费(600.00元);3.请求判决由被告夏茂国、被告陈大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0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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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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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2720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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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272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余吉富 被上诉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罗丽琼 周理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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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2720号周理敏、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余吉富与罗丽琼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2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00元,由上诉人余吉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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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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