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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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345号原告王建强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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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34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建强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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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4345号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王建强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王建强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3日至2007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王建强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533556782020-05-2218:11:06:560(2019)粤0113民初4345号原告王建强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判决,公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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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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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345号原告王建强诉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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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4345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 王建强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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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4345号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强诉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法定代表人:薛双有。)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建强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9月3日至2007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530415192020-01-2114:38:48:0(2019)粤0113民初4345号原告王建强诉广州市番禺区德诚铜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送达,公告,番禺区,开庭,广州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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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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