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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朝阳建筑

    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苏州高新区宝带熙岸1幢204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州庐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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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苏州庐南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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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献县莹丽建材销售部与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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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献县莹丽建材销售部
    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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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献县莹丽建材销售部与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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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献县莹丽建材销售部
    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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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宽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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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宽华建材有限公司
    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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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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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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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朱为民、苏州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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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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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5执保1360号献县莹丽建材销售部与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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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保1360号 -

    原告- 献县莹丽建材销售部 当事人- 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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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1360号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献县莹丽建材销售部与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1360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2395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4585582020-07-3123:55:26:40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1360号献县莹丽建材销售部与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苏州朝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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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0
    2

    (2018)川0191民初15339号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为民、苏州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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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15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朱为民 苏州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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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5339号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为民、苏州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91民初15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朱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12935元并支付该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欠付的货款129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该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朱为民承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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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4
    3

    (2018)川0191民初15339号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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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15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朱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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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5339号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2935元,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付清,违约金暂计为3958元(暂计2017年1月13日至2018年6月7日为510天,12935*6/10000*510=3958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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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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