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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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台合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区厚天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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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33民初17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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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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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县拾久鲜果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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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33民初18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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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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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终260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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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终2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上诉人- 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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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对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5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9)冀053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李会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75000元和利息39027.96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以1814027.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655‰计算,自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原审被告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审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3元,由上诉人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0832元,由被上诉人李会英负担175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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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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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终260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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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终2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上诉人- 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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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0年3月20日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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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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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初87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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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初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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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吉文,赵坤荣:本院对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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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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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612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龙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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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6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刘龙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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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祥,刘建梅:本院对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龙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33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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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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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初87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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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初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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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吉文,赵坤荣:本院对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5民初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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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6 |
(2019)冀0533民初1574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会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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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5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会英 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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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会英、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3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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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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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574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会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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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5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会英 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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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英、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会英、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3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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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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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612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龙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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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6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刘龙祥 刘建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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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祥,刘建梅:本院受理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龙祥、刘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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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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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339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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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3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王海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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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宁:本院受理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份、应诉通知书一份、举证通知书一份、开庭传票一份、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一份、保全民事裁定书两份、诉讼风险告知书一份、司法公开告知书一份及廉政监督卡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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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10 |
(2019)冀0533民初1148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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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1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张秋军 李汉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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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军、李汉磊:本院受理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33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汉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12,993.8元及罚息18,165.2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以结欠6万元本金为基数,均按(威县联社)农信借字(2016)第11102016283830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被告已偿还的利息8,569元应予扣除〕;二、驳回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张秋军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法院司法公开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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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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